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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植物园学位工作细则
2009-11-04 | 编辑: | 【大 中 小】【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攻读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学科专业方向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向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第五条 硕士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修满37个学分(包括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7个学分)。 

第六条 博士生完成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博士生英语、博士生政治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学习12学分及必修环节8个学分。 

第七条 硕-博连读生完成规定的37个学分及必修环节8个学分。 

第八条 科学研究成果 

(一)、申请学位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华南植物园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同时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但必须提交论文录用证明)1篇研究论文。 

(三)、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但必须提交论文录用证明)2篇研究论文,其中至少应有1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 

2、在本专业有关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1篇研究论文,该刊物影响因子在本研究领域(以ISI公布为准)排名前30%。 

(四)、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受,但必须提交论文录用证明)3篇研究论文,其中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 

2、在本专业有关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2篇研究论文。 

3、在本专业有关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1篇研究论文,该刊物影响因子在本研究领域(以ISI公布为准)排名前30%。 

(五)、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自2006年转博研究生开始执行,2006年以前转博研究生可参照此要求执行。 

(六)、在学期间若没有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但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在学期间取得授权发明专利,且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为第一发明人,同时“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若申请的发明专利在论文答辩时只取得申请号而未获授权号,可以答辩,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先予以毕业,但暂不审定其学位。毕业后2年内,取得该发明专利授权号的,可再申请审议其学位问题。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学期间培育出植物新品种的可参照发明专利办法执行。 

第九条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研究成果的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研究成果的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园学位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问题。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园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后打印于12月1-31日(春季毕业)或4月1-31日(夏季毕业)交研究生管理部门,超过论文提交时间的安排在下一时间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聘请。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正、副导师均不能作为评阅人。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专家,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及秘书各一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该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人导师可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位为华南植物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三)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相关专业中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秘书应参加答辩的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会的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的表决。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月底(春季毕业)、五月底(夏季毕业)前完成。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条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将修改、整理后的完整学位论文(博士论文一式10份、硕士论文一式8份及电子版)于2月15日前(春季毕业)或6月15日前(夏季毕业)送交园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提交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二条 园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月中下旬(春季毕业)和6月中下旬(夏季毕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3月和7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发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订立于2000年7月,后经多次完善,于2009年6月完成修订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华南植物园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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